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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支持性就业工作试点方案(下载版)
[标签] 地方新闻 北京市 支持性就业 工作试点方案 下载
2015-05-21 [来源]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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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分类别、精细化服务的思路,积极研究、探索促进轻度智力残疾人融合就业机制,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入支持性就业工作模式,结合本市实际,围绕智力残疾人就业转衔、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购买支持性就业服务、智力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岗位开发等关键问题,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支持性就业理念和基本工作方法在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普及;

(二)培育一批社会服务机构初步具备支持性就业服务能力;

(三)帮助至少10名轻度智力残疾人通过支持性就业服务实现融合就业;

(四)初步建立轻度智力残疾人应届毕业生就业转衔、支持性就业工作机制。

、实施时间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

四、实施模式

根据我市目前残疾人工作现状,各区县可选择采取以下模式1-2种开展支持性就业:

(一)培智学校+社会组织+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以培智学校轻度智力残疾人毕业生为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委托并督导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并在岗位开发方面给予一定协助。双方从残疾人毕业前的就业准备阶段开始合作,培智学校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技能培养及家长的就业观念引导。

(二)职康站+社会组织+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以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中的轻度智力残疾人为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委托并督导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并在岗位开发方面给予一定协助。职康站配合做好残疾人的就业转衔。若职康站本身是社会组织,也可纳入委托范围。

(三)培智学校+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以培智学校轻度智力残疾人毕业生为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依靠自身力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双方从残疾人毕业前的就业准备阶段开始合作,培智学校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技能培养及家长的就业观念引导。

上述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2)具有残疾人工作的经验。社会组织的来源可为以下三方面:(1)由区县残联作为业务主管的康复类、就业类残疾人社会组织。(2)民政部门主管、已与培智学校有就业方面合作经验的社工类社会组织。(3)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如公益基金会等。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底前)

1. 确定试点区县(5月20日前)。各区县对本区县培智学校、职康站和社会组织进行调研,有意向和工作条件的区县选取适宜模式申报试点,填写《支持性就业工作试点项目申请表》和《拟任就业辅导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2)。市社就中心按照“自主申报、市级审核”的原则确定参与试点区县。

2. 开展支持性就业综合培训(5月底前)。由市社就中心组织开展,介绍支持性就业的内涵和国内外相关政策措施,并对就业辅导员开展国际通行课程培训,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试点区县培智学校、职康站及委托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

1.确定服务对象(6月底前)。试点区县、社会组织对经前期调查具有初步支持性就业意向的残疾人进行专业评估,确定最终服务对象,并为每名服务对象制定个别化服务计划;培智学校或职康站予以协助。原则上每个区县委托社会组织不超过2家,每个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不超过8名。

2.岗位开发和职务再设计(7月底前)。根据服务对象就业能力和客观条件评估结果,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模式三)或社会组织(模式一、二)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开发,必要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对岗位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服务对象经训练能够胜任为准。

3.密集支持(8月至10月)。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模式三)或社会组织(模式一、二)派出就业辅导员,陪同残疾人到岗工作,开展工作任务分解、定向培训等密集支持服务,并为残疾人的管理者和同事提供咨询,帮助残疾人建立自然支持体系。

4.跟踪服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残疾人初步胜任工作后,就业辅导员逐渐减少在岗培训次数直至完全退出,但仍然保持和残疾人联系,针对残疾人和用人单位需求提供跟踪服务。残疾人完全能够独立稳定工作后,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个案服务正式结束。

5.检查督导(2016年1月底前)。试点区县加强与培智学校、职康站及社会组织联系,对机构服务情况开展检查指导,提供必要支持。市社就中心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督导。

(三)总结阶段(2016年2月至4月)

1.个案结项(2月底前)。模式一、二的社会组织撰写案例总结,连同服务对象个别化服务档案、经费支出情况报试点区县,经试点区县审核同意后报市社就中心,由市社就中心支付剩余服务经费。;模式三中由试点区县直接上报市社就中心,由市社就中心支付残疾人实训补贴经费。

2.区县总结(3月底前)。试点区县撰写本区县试点总结报告,总结本区县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围绕出台支持性就业政策、建立支持性就业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建议。

3.市级总结(4月底前)。市社就中心组织召开项目总结会,邀请有关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智学校、职康站、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家长代表进行座谈,对试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六、所需经费

试点经费由市社就中心承担。经费额度给付原则,以所服务的残疾人总数为基础,结合最终实现融合就业的实际人数综合核定,预计服务对象年人均经费约1.1万元。支出项目包括:

(一)残疾人实训补贴。每人每月600元,最长补贴期限6个月,合计3600元。

(二)个案服务费。就业辅导员劳务费用最高核定为每人每月2500元(每天120元),最长补贴3个月。如果残疾人最终未成功就业,最长补贴1个月。

(三)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费。用于委托社会组织通讯、交通、办公等费用,按照给予社会组织全部补贴费用的10%核定。

选择模式一、二的试点区县,由市社就中心、试点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委托社会组织签订三方协议,确定服务对象后支付预算经费的30%。委托服务全部结束、个案总结合格后,按实际服务数量和成效支付剩余经费。选择模式三的试点区县,市社就中心仅支付残疾人实训补贴经费。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市残疾人社就中心成立北京市支持性就业工作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级分管残疾人就业领导及各试点区县残疾人服务机构负责人组成;各试点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支持性就业的意义,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支持性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长效发展。无论选取何种模式开展试点,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都要通过试点的实施逐步建立支持性就业个案管理体系和辖区就业辅导员备案制度。将培智学校、职康站和求职登记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的基本信息统筹个案化,以利于开展支持性就业长效服务。在试点工作中注重发掘和培养就业辅导员,做好就业辅导员备案工作,为今后就业辅导员队伍的发展和规范打好基础。

(三)密切联系,强化服务。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联系用人单位,积极向用人单位介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以及智力残疾人的心理、行为特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就业岗位。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针对智力残疾人及其家长的相关培训,提高家长对支持性就业工作的认知,构建机构、家长、残疾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引导家长支持性残疾人就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将在市残联门户网站和其他平台积极宣传支持性就业的意义;各试点区县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定期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加强对支持性就业工作理念及试点工作成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1.支持性就业工作试点项目申请表

2.拟任就业辅导员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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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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