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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国际合作项目(含港澳台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标签] 政策法规 残联 港澳台合作 管理规定
2007-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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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管理原则

1.中国残联国际合作项目(含港澳台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为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符合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局和总体规划。

2.国际合作项目由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以下简称为国际部)统一归口管理和协调。

3.国际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统筹及对外事务。

4.有关业务部门承担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项目立项程序

1.国际部承担项目开发任务。

2.与外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国际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准备项目建议书,并提出项目实施点建议等相关事宜。报理事会批准后,与援助方正式谈判并签定合作协议。

3.对涉及全局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合作项目,由理事会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立项。

4.对于涉及诸多业务领域的一般性项目,经商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国际部可直接申请立项。

三、项目管理

1.国际部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共同负责项目的执行、协调和监督。

2.国际合作项目实行项目主任负责制。国际部主管领导任项目主任,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任项目执行主任。

(1)项目主任的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督;负责项目的对外事务;管理项目开支。

(2)项目执行主任的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项目建议书;制定项目各项活动内容;制定申请援助设备清单及设备的使用方案;制定财务预算;提交项目进展评估及总结报告。

(3)计财部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的财务监督。

3.对涉及范围广、部门多、金额大的项目,由理事会统一部署项目管理工作。

4.对一般性项目,可委托直属单位、项目实施点所在的省级残联负责项目管理并担任项目主任,国际部负责监督。

5.国际合作项目中的捐赠设备及在国内外购买的设备,由国际部负责商有关业务部门完成设备的选定及分配工作;计财部负责办理捐赠和进口设备的海关免检和免税等手续。设备的 验收、保管及由口岸到受援地的运输等工作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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