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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让疑似弱智儿子捐肾救兄,能否获批准?医学伦理和法律双难题
[标签] 理论研究 捐肾 医学伦理 法律难题
2011-08-12 [来源]广州日报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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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母亲让弱智儿子捐肾救兄续:手术可能难获批准  2011年3月21日 08:5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欧阳晨 邓奕茂 海国 选稿:张侃理)


          古新城的母亲泪流满面。


  在变卖了家中的牲口、向亲戚朋友东借西凑了一笔费用后,身患鼻癌的李春秀在梅州市人民医院开始接受光照治疗。

昨日,记者从梅州赶回广州,古新城的同学黄先生致电记者称,医院方面昨日正式提出,要求古新莹先行出院进行智力鉴定。手术是否能进行,则要看鉴定结果如何。

连续报道

弱智弟捐肾救兄

家中窘境

变卖财物为母亲治病

仅剩千斤粮食等收购

鼻癌复发的李春秀除了拭泪,她最多的动作,就是用手在耳间比划,示意听不太清楚。她拉开脖子处的衣物,用浓重的乡音诉说自己的病情:光照太多,两边的脖颈处已经有了两个大大的疤痕;不时擤鼻涕,间或还有血;身子弱,经不得累。

“现在有足够的钱看病吗?”记者问。李春秀凑过身来,示意记者再说一遍。丈夫古良汉用不太标准的普通话说,医生说总共要做32次的光照,一个星期五次。至于费用,加上床位、伙食等等,总计要5万元左右。目前,他们只交了十次的钱,总计大约2万多元。

李春秀则说,她以前就说过要放弃治疗,但家里说一定要治。而为了帮她治病,他们东借西凑,变卖了家里的牛、猪等可以变卖的财物。

古良汉说,一直以来,他们都是靠着三亩左右的地种田为生,没有什么钱,现在家中剩下的,也只有千把斤粮食了,正等人来收购。新农合大概可以报销40%的治疗费,大约只有一万多元,其余的都只能是自己出了。现在他们身上只有3000元了。“现在该怎么办?古新城也在治病呀?”说及此处,李春秀哭了起来。

古良汉则说:“两个都要救”。古良汉说,李春秀的治疗费,现在基本上都是大儿子和三儿子在支付,三儿子之前给了一万元,大儿子也给了三千元,现在唯一担心的,是古新城的换肾手术,希望政府能帮帮他们,让手术能进行下去。

捐肾之困

能捐的只有古新莹

要不还能找谁呢?

接连几天的连续采访中,不少卫生系统人士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古新城、古新莹两兄弟的换肾手术,很难获批。

记者将这一观点传达给古良汉,并问他,如果古新莹不能捐肾怎么办?古良汉沉默了稍许说:“能捐(肾)的只有古新莹,要不还能找谁呢?”

古良汉说,他们原本计划要么是他捐肾,要么是古新莹捐肾。为此,他也去做过配对,但配不上,现在只有古新莹可以。

“大儿子和三儿子有没有做过配对?”记者问。古良汉回答说:“没有做过。”两位老人解释称,三儿子小时候摔断过腿,至今一瘸一拐,“身体也不好,很瘦”;而大儿子有三个小孩,在深圳的一家制衣厂打工。两公婆工作得很累,只有两三千元收入,生活状况也不好;至于古新城的妻子,还要照顾古新城和孩子。算来算去,只有“身体好”的古新莹合适。

今后生活

古新莹身体好能扛住

是兄弟会好好照顾他

古良汉说,古新莹并不是弱智,只是平常没出过门,家里各种农活都会干。至于让他捐肾,也是问过古新莹的,古新莹也同意了。可是,万一有危险呢?古良汉说,古新莹在家种田,“他身体好”。

如果古新莹能够换肾,古新莹以后的生活又将由谁来照顾?古良汉说已经交代给了古新村,“是兄弟,会好好照顾他。”怎样照顾?“没有分家,和我住一起”,他说。

前天晚上八时,在记者准备离开时,两位老人追出病房。古良汉握着记者的手,用浓重的乡音反复地说,“他身体好,他是同意(捐肾)的,是愿意的。人家医生都讲不会有(生命危险的)!”古良汉希望记者能帮帮他们,让古新莹换肾。

你是我兄弟

“他身体好,他是同意(捐肾)的,是愿意的。人家医生都讲不会有(生命危险的)!”前天晚上8时,古新城60岁的父亲古良汉、58岁的母亲李春秀走出了病房,古良汉突然双手紧握住记者说。

最新进展

医院要求出院鉴定

哥哥尚未做出决定

昨日夜间,在黄先生致电称院方要求古新莹出院进行智力鉴定后,记者与古新城通了电话。

古新城告诉记者说,医院方面称他的弟弟已经检查完了,但由于存在弱智的可能,要进行手术,必须先进行智力鉴定才行。因而,院方希望古新莹能够先行出院,并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个智力鉴定,否则古新莹这样住下去,也是浪费钱。

古新城说,如果是这样,他也想干脆让古新莹先出院。但至于是否马上进行智力鉴定,现在则没有想好。他说,如果换不了肾,就只能进行血透。只是,他并不想一直血透下去。

恰好,当天有几位看到本报报道的市民打来电话,建议不如转为中医治疗维持着好。因而,他也对此也有点动心了。但目前,古新莹尚未出院。 

 

若取弱智胞弟肾伦理法律都受困    http://www.jinghua.cn   2011-03-28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评论员傅达林

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因为身患尿毒症,医院建议古新城做换肾手术。古家经“民主商议”,决定让最年轻、配型成功的四弟古新莹捐一个肾给古新城。但古新莹疑似弱智,需要先做鉴定。由于涉及医学伦理,院方对此表态谨慎,形势并不乐观。
    这起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争议,同情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各种非议之声的背后,乃是对捐肾者弱智的推断。如果鉴定结论古新莹为正常人,事件自然会有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人们担心的正是:假如他真是智障人呢?
    这样拟定性假设,的确触到了现实与人性、法律与伦理之间的隐痛。倘若是放在以前,无论是从挽救生命的立场出发,还是考虑一个家族的整体利益,家庭“民主商议”下的决定都具有无可非议的正当性。可是如今时代变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也发生了变化,法律意识的觉醒更是对此类行为发出了颠覆性挑战。
    果真是“老革命碰到新问题”。首先就伦理而言,虽然传统的家庭伦理观考虑更多的是整个家庭利益,必要时就要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但从人性原则出发,牺牲智障者权益去拯救他人的生命,已经经不起人道主义的质问。在我们所反复宣扬的人性精神中,正常人牺牲自己去拯救那些智障者,年轻有为的人牺牲自己去拯救老弱病残者,才是人性的光辉所在。这样的价值主流,早从29年前年仅24岁的大学生张华牺牲自己从粪坑中救出69岁老人,就开始形成了。如今,要反其道而行之,再现实的考虑也势必难逃不人性、不人道的大众责问。
    令人纠结的还不止伦理,更有法律这根“红线”。
    作为医院,考虑更多的不仅是公共舆论的质疑,而是法律的直接约束。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还需要智力正常无缺陷。如果古新莹经鉴定智力不如常人,即便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医院也不能为他做肾脏移植。很显然,作为目前我国规范器官移植的唯一全国性法规,这样的条款是无法用任何理由来抗拒的。
    或许有人认为,法律对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如果古新莹和他的监护人都同意还不能捐肾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要知道,监护人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明确规定,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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