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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的两个重要指标
[标签] 理论研究 智障 残疾 教育
2014-07-23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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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俊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给实现教育公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在实现教育公平上应该有自己的衡量指标。因此,笔者认为不需一味地强调“平等”,更需抓住“合理”与“平衡”这两个重要指标。

  区域差异与教育公平之间的平衡。2012年我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达到4%。在教育投入不断加大的今天,教育资源分配的地区差异却在不断扩大。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教育资源要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我们有必要建立合理的机制对这些群体进行补偿。

  首先,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投入,保证适龄儿童人人有学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家不仅仅是投钱,更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扶持,在提升教学质量上给予“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更多的补偿。其次,保证受教育者有选择受教育地的权利。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分配地区差异较明显的情况下,应该让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教育者有自由选择受教育地的权利。再次,承认地区差异的存在,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事业。地区差异由来已久,并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我们必须承认差异将长期存在,但有逐步缩小差异的决心。

  受教育者家庭差异与教育公平之间的平衡。教育社会学认为,孩子的家庭背景是无法选择和变更的,家庭的经济状况,父母的职业地位、文化水平是家庭为孩子提供的一种教育机会,这些因素共同生成了“代际转让机会”。“代际转让机会”将影响孩子受教育的水平和未来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考虑教育公平问题时,不可忽视受教育者家庭差异对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水平的影响。我们必须看到“代际转让机会”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根源,无法否认这一因素对教育公平程度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来说,使家庭差异与教育公平之间达到平衡的最佳方法,是为不同家庭的子女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入学环境,取消择校费、赞助费、公务员子女升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学生的成绩和未来发展潜力成为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的唯一条件,促进教育相对公平的实现。

  受教育者个性发展与教育公平的平衡。罗尔斯提出个人的发展前景受到政治体制、经济条件、社会地位、自然禀赋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都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公平问题就是要从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出发,排除社会历史条件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实现教育公平问题上,我们必须正视社会和自然因素对个人受教育状况的影响,优质的教育应该是使每个人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不是要求不同的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程度、受教育水平,甚至未来的成就上绝对的均等。我们可以做的是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偶然因素对个人发展的影响,使这些因素不妨碍人达到其能力所允许的教育高度。

  首先,对于弱势受教育者给予足够的补偿。比如为有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的儿童提供实施特殊教育的场所,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等等,以保障他们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上,能够最大限度地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其次,受教育者不因智力水平、努力程度等因素,而受到学校和教师的区别对待。由于先天遗传基因的差异,受教育者的知识接受能力不尽相同,学校和教师应一律平等对待学生。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育过度重视升学率,教师普遍关注优等生的学习,对差等生基本持放弃态度,这恰恰是影响教育公平实现的绊脚石。最后,提倡个性化教育。受教育者情况的不同,教师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正所谓“因材施教”。个性发展已经成为教育政策与教育制度关注的重点,重视受教育者的个性发展,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他们的教育,并不是对公平的否定,恰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2014年第6期《行政管理改革》刘俊)

[责任编辑:王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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