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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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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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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分类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注: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 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个提均被评为"0分"的。 

注:由于对《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的使用,需要专业的精神病医生来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这里不公布《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请原谅!

残疾人与正常人的处事没有过多的差距

很多人歧视残疾人,实则残疾人的除了每一面的缺陷,其他与正常人相同,甚至更强

残疾人是组成自然的一部分,在命运的安排中抵抗,创造了不同寻常的辉煌,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其中,斯蒂芬·威廉·霍金,是当代在世最具伟大代表的残疾人,也是人类最伟大在世的最伟大的科学家

由于残疾人在某一方面的缺陷不得不依靠他人的基本援助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这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和文明的表现,也是所有人类良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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