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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障人支持性就业及其启示
[标签] 美国 残障 支持性就业
2013-08-21 [来源]上海特殊教育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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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桂熔

      2013-07-28 13:50:00   来源:上海特殊教育资源网  

摘要:支持性就业旨在解决残障者的就业问题,帮助其融合社会环境。在美国,支持性就业已经得到很大发展,建立了完善的实施流程,开拓了多种模式,并据此做了大量研究。通过分析美国的支持性就业,以期为我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支持性就业提供借鉴,有所启发。

关键词:残障者 支持性就业 实施流程 模式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上海,200062

支持性就业是一种秉持“先安置后培训”原则的残障人士就业安置模式,即在充分考虑残障人士的能力、兴趣并保持其选择权利的前提下,帮助其在融合的环境中获得和从事竞争性的工作。

支持性就业的对象多为无法独立从事竞争性工作的严重残障人士。《康复法修正案》(1986年)规定支持性就业是提供给“无法从事竞争性就业的发展性障碍人群,他们由于障碍的限制,在工作场所中需要密集性、持续性的支持”。事实上,在支持性就业的三十年发展历程中,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和发展,从最初的智障人士扩展至其他残障类型,目前主要是针对严重残障人士。

1.研究进展

研究显示,支持性就业的主要成就在于提高了残障人士的收入,增进了社会融合,大力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1]。Kramer,McIntyre和Blacher(2003年)对188名中重度残障人进行研究发现,与传统的庇护性工作相比,在融合环境中从事工作的残障人士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自此,不断有研究报道支持性就业的有效性。

汪蔚兰和昝飞在《美国的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中对支持性就业的优势有所阐释[2],主要从两个方面归纳:从智障人士角度看,第一,为智障人士提供更多的融合环境中就业的机会,助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第二,使得智障人士的收入增加、经济独立成为可能;智障人士的生活质量提高,自尊和幸福感提升。对美国政府而言,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的推行极大地转变了国民对智障人士生存能力的消极态度,肯定接纳的态度逐渐取代先前的消极刻板印象;其次,支持性就业的推广减少了政府在智障人士就业安置上的经费投入;再次,减少了联邦和州在公共支持、社会保障上的经费投入。

总而言之,支持性就业对于残障人士的就业和生活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在美国日益受到政府、学校、教育者和研究者的关注。

2.支持性就业的核心理念

传统就业模式中,残疾人,尤其是严重障碍程度的残障人,常常被集中在隔离式的职业康复或培训项目中进行训练,项目提供者意图使这些残疾人为就业做好准备[3]。然而,许多人从来不被认为做好足够的准备,所以根本没有机会在真实的就业环境中体验或工作。我们不妨思考:在我们获得第一份工作以前,我们是否为实践这项工作的全部责任做好了十足的准备?有多少知识和技巧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学到的,而不是在得到工作以前获得的?事实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在开始从事某项工作之前做好十足的准备。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期待和要求残障者,尤其是严重障碍程度的残障者,在开始工作以前做好万无一疏的准备?

在这种背景下,“先安置后培训”的支持性就业被提出来。个体可以被安置在最符合其才艺、能力和兴趣的岗位上,并在岗位上进行训练。支持性就业聚焦于障碍者“能做什么”,而不是“不能做什么”。

  作为支持性就业发展研究领域内的领导性角色,弗吉尼亚州立大学的工作场所支持研究和培训中心提出支持性就业领域内的9条核心理念:

  (1)所有人都可以工作,并且有权利工作;

  (2)这里的工作是指在当地普通商业机构中的工作;

  (3)人们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支持;

  (4)享有同等薪资和福利的权利;

  (5)关注“能做什么”,而不是“不能做什么”;

  (6)社区关系的重要性;

  (7)个体自身决定目标和支持;

  (8)挑战忽略消费者自身动力的传统服务体系

  (9)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社区联系很重要。

3.支持性就业的实施流程

美国的支持性就业有严密的法律为基础,强大的资金为支撑,大量的研究为动力,残障人士的就业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实施流程主要分为转介、资格评估、制定个别化就业计划、提供持续性的康复服务和结束个案五个步骤。

3.1转介

转介是众多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的起点。在汪蔚兰和昝飞的《美国的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2]中,以纽约州为例,当一名智障人士被转介到残障人士就业教育服务办公室(VESID)时,VESID要详细登记其基本信息。但是在此环节中,美国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即登记名单(waiting list)过长,而提供的服务有限,所以很多残障人士做了登记后,很难得到接下去的服务,甚至是资格评估环节也很难进入。

3.2资格评估

登记完成后,VESID的工作人员会组织精神科医生、物理治疗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为转介来的残障人士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支持性就业。支持性就业服务不同于特殊教育服务,后者是权力性服务,前者是资格性服务,是权利向资格的转变。在特殊教育服务中享有的许多权利和服务随着残障儿童结束教育服务而消失,残障人士要想获得某些服务,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资格申请,一旦符合资格,就可以享有服务。同样,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资格申请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在美国的管理体制下,州和州之间的要求会有所不同。纽约州对此提出四个条件:(1)个体已经获得职业康复服务的资格;(2)个体伴有最严重的残障;(3)障碍导致个体在竞争性工作中没有工作或只有兼职或临时的工作;(4)经过职业康复的全面评估结果表明支持性就业是最适合的职业康复就业模式。

3.3制定个别化就业计划

个别化就业计划(individualized plan for employment development,IPE)旨在帮助残障人士在融合环境中实现就业。个别化就业计划通常包含三个方面:

(1)就业目标。就业目标的设定应考虑:个体职业康复需要的评估结果;影响就业的外部力量;智障人士自身的资源、优势、能力、职业兴趣和选择。

(2)实现支持性就业所需的职业康复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康复技术、个人支持服务、获取途径(可以直接从服务提供商处购买,也可以由政府机构提供)。

(3)实现就业目标的时间及各个时间点、服务提供者、服务的费用承担等内容。

3.4提供持续性的职业康复服务

持续性的职业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四个关键部分[1]:工作安置(job placement)、岗位指导(on-the-job instruction)、持续性评估(ongoing assessment)和跟踪辅导(follow-along)。

3.4.1工作安置

工作安置始于一个全面性的评估,包括兴趣、能力等的个体评估和潜在的工作地点的评估,然后将两个评估进行一致性的配对。一致性配对的结果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交通,交通往往成为残障人就业选择中最关键的障碍之一,是计划制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个体对某种特定职业的兴趣。因为工作的寻找过程是局限于狭隘的特定工作类别中,所以这种兴趣往往要花更长的时间完成工作安置。

事实上,这里的全面性评估可以作为个别化就业计划的基础和参考,在制定个别化就业计划之前完成。

3.4.2岗位指导

岗位指导过程中,要求多方面的人员参与其中,协同合作才能得到更好的结果。

首先,“就业培训专家(employment training specialist)”或“工作辅导员(job coach)”被认为对就业培训和教学的所有方面承担责任。“就业培训专家”或“工作辅导员”是指残障人士得到岗位安置后给予他们知识和技能等辅导的人,近年来“就业咨询员(employment consultant)”这个称呼更加受到接纳,因为其更能体现支持性就业中的自然性支持(natural support)的观念。

  研究认为(Murphy &Rogan,1994),雇主和工作伙伴在工作培训和教学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部分雇主会有一个新的培训程序,而作为一个新员工,残障者理应服从一样的培训程序。如果培训采用顾问指导的方法,那么工作辅导员的责任就要相应有所改变。相对于教授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辅导员更应该在初步训练阶段中为工作伙伴提供支持和咨询服务,所以工作辅导员经常是指就业咨询员。这表明,就业咨询员不仅是残障者的倡导者,也是雇主和工作伙伴的顾问。

教育者在就业支持中(主要指就业转衔期的残障儿童)的作用也很关键,如向雇主、学生和家庭介绍支持的概念和内容等,培训残障者提出问题的能力等等。但其作用毕竟在早期发挥,所以成效有限。

3.4.3持续性评估

个体的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这一部分是在一个常规的基础上评价新员工和雇主,关于残障者的工作满意度、他(或她)的表现、雇主对其工作成就的看法等。在这一阶段,不断发现问题和做出调整,以保证目标的实现,及工作安置的长期性。

3.4.4跟踪辅导

跟踪辅导旨在保证残障员工得到持续性的辅助,这对大部分的残障者保持长期就业很重要。在这个阶段,工作辅导员会定期拜访或打电话给雇主,以了解残障者的表现。只有确定残障者在工作中的表现稳定后才开始启动跟踪辅导,所谓稳定是指其接受的密集性工作训练小于或等于20%。这一阶段要求长时期的资金支持来维持跟踪辅导和监督。

3.5结束个案

在支持性服务中,智障者成功进入融合的工作环境中工作,赚取不少于其同样生产量的普通工人的工资。这种情况稳定持续至少90天,则该名智障者的支持性就业完成。

4.支持性就业的主要模式

目前,美国的支持性就业主要分为四种服务模式[1]:个别安置模式(individual placement)、群组模式(enclaves in industry)、流动工作队模式(mobile work crews)和创业(entrepreneurships)。这些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支持水平、监督水平、社会融合度、薪资和服务比例。

4.1个别安置模式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基于一对一的服务原则。工作辅导员将一名残障者安置在工作场所中,并提供和安排好他所需要的支持和服务。当该残障者能够独立承担工作时,工作辅导员开始慢慢减少监管。这一模式下,工作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智障人士的能力和爱好;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工作;陪同面试;面试通过之后则开始在竞争性工作场所中向智障人士传授从事此项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当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时,工作辅导员需要再次对其培训,帮助其适应。

得到安置的残障者可以获得合理的薪水,能够和非残障伙伴一起工作,有足够的社会融合的空间。大量研究证实了该模式的有效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该模式要求足够的资金来维持长期的就业安置服务,尤其到了跟踪辅导阶段,持续性的、长期性要花费大量成本。

4.2群组模式

群组模式是指一名工作辅导员为多名残障者(通常是5~10人)※提供就业支持的一种服务模式。多名残障者组成一个小组,被安置在社区企业中,和非残障伙伴一起工作。要注意的一点是,群组中人数越少,越容易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合度。这个群组可能由雇主直接雇佣和监管,也可能由人力服务机构(adult service agency)或母公司(host company)与雇主签订协议,雇主通过人力服务机构或母公司雇佣这群残障者。大家通常选择前者,因为雇主更愿意为了残障员工的成功就业花费精力和财力,残障员工更可能成功就业。而且对于后者,残障员工的薪资很可能是以计件计算的,这样得到的薪资通常少于最低工资水平。

工作辅导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持续的渐进的技能培训;保证群组的生产数量和质量;推动残障员工和普通员工的互动与融合。

这一模式更适合于障碍程度较严重的残障人士以及不适于个别安置的残障者。而且群组模式节约人力资源、资金,也更容易解决交通问题。

4.3流动工作队模式

这种模式也是一对多的工作模式,一名工作督导员和多名残障者。流动工作队由4至5名残障者组成,他们通常从事草坪护理、卫生清洁或各种清洗、整理的工作,工作地点是流动性的,从一个工作地点到另一个地点。通常,几个流动队由一名经理负责,而每个小队又有自己的监管人员;也可能一个流动小队是独立的,有一名监管者(即工作辅导员)。工作辅导员(或经理)的职责是:签约承包工作、购买劳动力、维修交通工具、智障员工的技能培训及工作品质的维持等。

该模式既适用于商业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也适用于需要草坪护理、卫生清洁的城市地区,具有较大灵活性;而且节约人力资源,工作内容多样化;提供了参与社区活动的机会和社会融合的可能性。然而,该模式不适用于行动不便的残障者以及存在难以处理的行为问题的残障者;另外,这种就业模式受天气、季节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

4.4创业

数百万美国人拥有并经营自己的公司。过去,几乎没有人认为残障者可以创建和拥有自己的公司(U.S.Department of Labor,2004)。近年来,支持性的自主经营获得康复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个别安置中的典型。

研究显示,只要给予合适的支持与引导,一些残障者是能够发展和经营自己的公司的。这些支持和引导涉及业务类型的概念化,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确保获得补助金和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等等。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教师、职业康复咨询员和其他实践操作者必须谨记一些残障人士是可能拥有一家公司并自主经营它的。但这种支持性就业模式对残障者的能力要求较高,并不适用于大部分的残障人士。

5.启示

美国的支持性就业已经有三十年的发展历史,已经有了较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案,为处于起始阶段的我们提供了一些范例和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1加强融合性就业观念的宣传,促进社会融合

Kramer,McIntyre和Blacher在2003年的研究表明,与传统的庇护性工作相比,在融合环境中从事工作的残障人士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这一研究引起了广泛关注,自此,不断有研究报道支持性就业中融合性就业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在我国,随着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广,残障者和社会具有了较好的融合观念,对残障者的接纳度有所提高。我们可以利用好这种优势,进一步推动融合观念的发展,为实现融合性就业提供给可能。

目前,我国致力于解决残障者的就业问题,但主要还是隔离式的庇护性就业[4]。这种做法进一步恶化了残障者与普通人群的交往问题,而且曾经接受融合教育的残障者如果得不到融合性就业,其前期的融合教育作用就付之东流。所以,促进融合性就业十分必要,使融合教育和融合性就业相互连续,形成真正的社会融合,也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融合性就业观念的宣传和加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5]:第一提高残障者自身的就业意识,尤其是融合性就业意识,提高其自尊感,使其认识到独立和融合社会的重要性。第二,提高社会大众对融合性就业的认识和接纳,加强宣传。

5.2加强资金支持,加大政府投入,倡导多途径筹备资金

资金是整个支持性就业的基础。资金同样也是美国在支持性就业发展中遇到的较大障碍,所以我们除了呼吁政府加大投入外,更要认识到开拓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的重要性,包括捐赠、福利彩票等等。我们要认识到这些投入是值得的,因为支持性就业的成功,表明残障者能够自食其力,减轻了政府后续的长期开支,减轻了财政负担。所以,这种投入在后期必将得到补偿。

5.3建立就业支持的资格评估制度

残疾人就业是从教育时期的权利阶段过渡到资格阶段,并不是所有残障者需要就业支持,而且他们的需要水平和内容也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千差万别。所以不同的就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可以指定体系化的资格评估制度和要求,减少资源浪费,也最大限度地促进残障者获得合适的就业支持。

5.4明确就业支持人员的职责,尤其是工作辅导员的职责,发挥其重要功能

工作辅导员参与残障者支持性就业的整个过程,对残障者的兴趣、能力等各方面非常了解,对支持性就业的各个方面和过程也很清楚,帮助残障者解决各个环节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残障者以最适合的方式向着目标前进。在众多就业支持人员中,工作辅导员既是引导者、协调者,也是咨询员,需要相关规定(尤其是法律)对此作出详细阐述作为依据,保证支持性就业的合理进行。

5.5关注残障者个体的就业观念,提高残障者和工作的适切度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召集残障人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再安置的方式解决残障人就业问题,而且职业选择范围狭窄,很少关注残障者个体。支持性就业关注残障者“能做什么”,制定个别化就业计划过程中关注残障者的兴趣和能力等,对个体有较多的关注,所以残障者在工作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而且工作维持时间长,表明残障者和工作间有很高的适切度。所以我国在为残障个体提供就业支持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一刀切等弊端,关注个体兴趣、需求和能力,提高个体和工作的适切度,促进残障者成功就业的可能性。

使残障者最大限度地融入社会,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独立生活的能力,摆脱隔离和封闭的环境,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生产者,过上有意义和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支持性就业的最大成就。在我国,支持业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残障者和普通人会有更大的融合,残疾人就业问题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Daniel E. Steere, et al. Growing up : transition to adult life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Boston, MA : Pearson Allyn and Bacon, 2007.

[2]. 汪蔚兰,昝飞. 美国的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 社会福利, 2010(05): 26-27.

[3]. 申琳琳. 支持性就业的实践与探索. 现代特殊教育, 2008(10): 20-23.

[4]. 李瑾. 关于我国智障者实施支持性就业的思考. 鸡西大学学报, 2011(06): 74-75.

[5]. 刘贤伟. 美国残疾学生转换服务法规与转换模式的研究——美国保证残疾中学生向学校后过渡对我国的启示. 比较教育研究, 2008(0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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