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orkercn.cn2014-08-20來源: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高健)在物業公司幹了10年保潔工作的孔某,因為一紙“辭職書”和老東家對簿公堂。“她是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監護人為其母。”孔某代理人昨天在市二中院上訴法庭上提出,孔某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其填寫的辭職書無效,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孔某的訴訟請求。
對於辭職書,雙方各執一詞。孔某一方認為,物業公司誘騙孔某在辭職書上寫下“不想幹了,自願辭職”的字樣。物業公司則提出,孔某是嫌工資低,主動辭職。“我們一直不知道她是智力殘疾人,當初入職體檢時,其隱瞞了這一情況。”物業公司代理人認為,根本的錯誤在於孔某自身。
“在你們單位工作十年,她上下班坐公交車都用的是殘疾人證,你們怎麼會不知道?而且,你們根本沒有進行過入職體檢。”孔某代理人認為,物業公司指責孔某隱瞞殘疾情況是無稽之談。她還說,孔某每周隻休息一天,有時一天都休息不了,而月工資隻有1400元,即使這樣,孔某從無怨言,因為她知道自己的情況,所以很珍惜這份工作。據孔某描述,當時其根本不知道簽的是什麼東西,隻是一位姓肖的領導,讓她在一張白紙上寫下不想幹了還簽了名。後來到勞資科取東西,才知道自己被“開除”了。
“我們不組織體檢,入職體檢證明須由員工本人提供。”物業公司代理人還否認公司曾讓孔某在白紙上簽字,並稱可以做鑒定。
法官詢問物業公司代理人:“如果知道員工是智力殘疾人,你們是否會錄用?”
“如果體檢證明不合格的話,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是不予留用的。”代理人又補充說道,物業公司承擔著社會職能,安置了很多孔某這樣的人員,假如當初對方履行了告知義務,公司仍然有可能錄用孔某,並保證她的正常生活。
最終,物業公司代理人還提出,孔某是在勞動仲裁時才提出智力殘疾這一問題,在2009年才拿到殘疾人證,因此公司並無過錯,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當。
“2009年是換殘疾人證,不是領證。”孔某代理人反駁道。
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認為孔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智力活動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署離職申請屬於涉及個人重大權利的行為,鑒於孔某代理人當時沒有在場,所以孔某填寫的離職申請應屬無效,雙方的勞動合同應該繼續履行。物業公司不願意續訂合同,那應依法支付孔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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