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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残疾人立法概述
[标签] 重要文献 联合国 残疾人 立法 概述
2012-09-06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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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介绍 

  追求人格平等,渴望尊严生活,是全人类的普遍愿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一直在致力于做好如下工作:

  1.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为人类生存和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加强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残疾人事业的顺利发展。

  3.采取立法、司法、行政和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世纪50年代以前,残疾人社会工作基本处于缓慢的发展状态,大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阶段:文艺复兴之前的不被特别关注的“自然”状态;文艺复兴时期把残疾人应该得到特殊关怀视为尊重人权的表现;工业革命初期及以后关心残疾人的保障,也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初创时期;20世纪初期以来,“保障残疾人生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理念被社会接受,成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时期。

  而近数十年来,在残疾人争取平等参与的斗争中,法律的和政策的途径越发显得重要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残疾人社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立法保护残疾人利益,可称为残疾人工作的立法时期。

  1948年联合国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它规定:“残疾人有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此后各国纷纷立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联合国及有关国际会议其后通过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这期间联合国公布的有关残疾人的重要文件有:1969年《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1970年《弱智人权利宣言》、1971年《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1年《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残疾人权利宣言》,1977年《盲聋者权利宣言》。还包括《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等。《残疾人权利宣言》和《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是70年代联合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两个重要的国际文件,也是联合国最早具体规定残疾人权利原则的国际文件,这是提高对残疾人人权认识的关键步骤。两个宣言都本着平等、自由的精神,明确提出了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范围。两个宣言都提到了医疗、康复、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保障的权利,生活选择的权利等等,都强调法律的保障功能。此外,《残疾人权利宣言》还专门提到了不得歧视残疾人,从人的意识方面出发,来保护残疾人的自尊。

  20世纪80年代,残疾人工作进人一个新的时期。1981年残疾人的世界性组织——残疾人国际(DIP)成立并得到联合国的承认与支持,其宗旨是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动员、帮助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参与、共享”成为残疾人工作的新的理念,残疾人社会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可称为平等发展时期。这期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主要有:1982年《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国际残疾人文献》,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1年《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4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4年联合发表了《关于社区康复的联合意见书》。

  二、主要文献

  1. 全球纲领性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申明,人人享有婚嫁权,财产所有权,参加公务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以后有关残疾人的专门宣言里都特别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 

  《残疾人权利宣言》(1975年)重申和回顾了已有的有关人权和自由、公平等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残疾人享有权利的宣言。宣言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对残疾人的定义。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是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的最主要成果。纲领的宗旨是要促进推行有关伤残预防和伤残康复的有效措施,以实现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享有平等地位的目的。此纲领的另一个特点是提出了残疾人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同等义务。这说明纲领提高了对残疾人能力及地位的认识,把他们看作是能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而不是只接受帮助的人。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年)是世界行动纲领的归纳和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人权发展的总结。其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以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关于残疾儿童的世界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第23条规定了残障儿童的权利,承认残疾儿童有受特别照顾之权利,给予残疾人的协助应保障其能全面参加社会活动。 

  3.关于残疾的专门性文件 

  《智力迟钝者宣言》(1971年)是联合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性文件,对智力迟钝者享有的权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宣言不仅对智力迟钝者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还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他们的权利。《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1991年)强调所有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精神病患者,并对精神病的诊断、治疗、诉讼保障等方面作了特别具体的规定,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此外,关于残疾的专门性文件还有1970 年颁布的《弱智人权利宣言》,以及1977年的《盲聋者权利宣言》。 

  4.关于康复和就业《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共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强调残疾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平等,男女残疾人机会平等。

  三、特点与影响分析

  1. 统计表明,在大多数国家,平均每10人中有一名残疾人。如果算上残疾人的亲属,全球就有约50%的人口受到残疾的影响。对部分人口进行抽查以及一些国家人口普查的结果都证实,目前全球残疾人的总数超过5亿。联合国有关残疾人的纲领性文件一再重申与回顾了已有的有关人权、自由、公平等文件,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2. 世界各国报告的残疾发病率差别很大,从本国总人口的0.2%到20.9%不等,发病差别如此大的原因是不同国家对残疾的定义不一样。联合国公布的纲领性文件,尤其是《残疾人权利宣言》明确提出了对残疾人的定义,确定了残疾人一词的意义。

  3.一项由专家进行的调查估计,残疾人口中有80%的人居住在发展中国家偏僻的农村地区。联台国的重要文件提到了对发展中国家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与保障措施。

  4.残疾人按标准分为语言残疾、听力残疾、盲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六大类。联合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性文件只有《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弱智人权利宣言》、《盲聋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而关于肢体残疾人,联合国目前尚没有专门性文件的颁布。

  20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这一系列由表及里、由粗到细、由原则到具体的纲领,表明人们对残疾人世界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逐步精确、逐步规范,也表明了世界性残疾人解放运动正在取得实际的成效。

  回顾过去几十年残疾人运动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状况的不断改善一直在做着不懈的努力。从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到1983—1992年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残疾人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把1981年定为“国际残疾人年”,并通过《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同时把1983—1992年定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目标是促进预防残疾的有效措施,向所有需要者提供康复服务及实现所有残疾人机会均等和充分参与。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均等规则》是世界范围又一个纲领性文件。翌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任命了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负责监督各国规则的执行情况。残疾人事业最发达的国家——瑞典认为,在伤残预防、残疾人康复与安置等方面,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走在了前列,例如波兰、捷克等国家,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通过立法在税收、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随着世界各国残疾人的觉醒,残疾人自己也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残疾人国际”、“世界盲人联盟”、“世界聋人联合会”、“融合国际”、“康复国际”和“世界精神病人协会”等六大国际残疾人组织,为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联合国有关残疾人诸多重要文件的颁布,目标旨在促进采取有效措施,以进行残疾预防、康复并实现有关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平等等各项目标。应当认识到,执行世界行动纲领,本身就会因为动员了全部人力资源和全体人民的充分参与而对社会发展进程做出贡献。要实现这些目标,要求有一个多部门、多学科的全球性战略,采取联合的和协调一致的有关政策和行动,使残疾人获得平等的机会、有效的康复服务及残疾预防措施。为此,应尽力鼓励在地方、国家、地域和国际各级建立残疾人组织。

  联合国有关残疾人的纲领性文件是为所有国家所制订的。但是,执行这个纲领的期限以及所选择的优先执行项目各国有所不同。执行的最终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有关残疾人的事项应该在适当的总体范围内处理,而不应分别处理。政府各部门都应对它主管或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残疾人的问题负责。各国政府应设立协调中心来调查和监督各部、政府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行动纲领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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