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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智障女童学校午休时间坠楼致残 究竟该谁担责?
[标签] 事件聚焦 智障女童 学校午休 坠落 责任
2014-10-08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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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梅

原标题:8岁智障女童学校午休时间坠楼致残 究竟该谁担责?

刚入学没几天,八岁女童在午休时间不幸从学校三楼坠落受伤致残。事发后,女童的家长指责学校管理失职,学校则认为家长故意隐瞒孩子有智力障碍,孩子坠楼是意外。

“孩子的智力水平问题,是否影响双方责任的承担?”成了学校与家长的争议焦点。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市中院认为,孩子是否属于智力低下或智能残疾缺乏有关证据证明,且孩子是否属于智力低下不影响校方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8岁女童学校午休时间坠楼致残

2012年9月2日,8岁的小琳(化名)到玉林某民办学校上小学,其父母为其注册入学并办理全托手续。

开学没几天,9月12日13时许,正值午休时间,小琳说要喝水,管理老师便给其取水,就在这过程中,小琳抬木凳爬上护栏,不慎从三楼坠下,致使小琳全身多处受伤,当场不省人事。

事发后,小琳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28天,出院后于去年3月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小琳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为此,小琳父母向学校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小琳的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事发后,学校方支付了75000元医药费。

争议焦点:孩子的智力水平是否影响双方责任的承担

小琳坠楼受伤致残,是意外还是学校管理失职?小琳父母与校方两度对簿公堂。

小琳父母称:孩子是个全托学生,学校就应全部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的三楼无防护网设施,老师又监管不到位,才致使小琳从三楼坠下。

校方称:事发后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得知小琳是个有智力障碍的孩子,小琳父母把小琳送到学校时没有如实告知,老师不清楚这一情况,所以没有特别注意,而是对待小琳就像普通小孩一样照顾。

说到学校的相关教育设施,校方表示,这没有违反教育部门的相关条例,也没有安全隐患存在,在这事情发生后,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出现这一事件纯属是意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琳是一个智力低下的孩子,理应到专门的特殊学校接受训练和教育,专门的特殊学校有相应的教师和特殊的教育方法和特殊的环境。小琳的监护人把小琳送到普通民办小学就读,混同于智力正常的孩子,小琳对于危险性的认知远远差于同期正常的孩子,使小琳潜在相当的危险状态,小琳的监护人对此存在过错。为此判小琳父母自行承担3成民事赔偿责任,而校方承担7成民事赔偿责任。

终审认为:孩子是否属于智力低下,不影响校方担全责

一审宣判后,小琳父母没有提出上诉,学校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学校上诉称,小琳父母故意隐瞒自己的孩子是智残儿童,这存在明显过错,小琳的智能伤残为七级,主要是其原有的智能残疾造成的,这次坠楼损伤只是加重病情的作用,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改判学校承担三成民事赔偿责任。

小琳父母对此称,孩子的智力水平问题,经多年医治后恢复正常,智能与其他小孩并无差别,关于孩子的情况在孩子入学时就告知学校,并无隐瞒。

市中院认为,小琳在该学校注册入学,双方形成教育合同关系,在小琳上学读书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时为午休时间,学校更应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受害人小琳未满9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护栏的危险意识认知不强,其在学校期间从三楼坠落受伤残疾,根据《侵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方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对小琳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小琳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是否属于智力低下或智能残疾,在未经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专业鉴定的情形下,仅凭《玉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不能认定小琳属于智力低下的小孩而证明小琳的法定监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同时小琳是否属于智力低下的小孩不影响校方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校方应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小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承担30%的责任无异议。故法院依法判决校方担责七成,赔偿小琳各项经济损失227929.38元(已支付75000元应从中减除)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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