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协,提出时间:2012/2/15)
从2007年至今,经媒体披露的关于心智障碍者被强迫劳动的事件已有十多起,涉及省份有新疆、四川、安徽、河南、陕西、山西等,人数达数百人。这些心智障碍者在矿区、砖窑、工地、农场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人身自由受到控制,甚至处于监禁状态,随意被殴打、虐待,境遇非常悲惨。
特别严重的是,这样的奴工还不算最悲惨的,将流浪智障人骗到矿井,设计谋害后再讹诈矿主的案例也时有所闻。而且,这样谋财害命的事居然形成了“产业链”,有专门猎物的,有寻找作案场所的,有提供货源的,有实施犯罪的。朗朗乾坤,竟成鬼魅世界,实在令人发指。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61届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2008年5月3日生效)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不人道或有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六条共五款,从立法、行政、社会、教育等方面规定,保护和监督残疾人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辱。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供保护、促进恢复、康复及回归社会。
显然,上述黑窑工、谋财害命等现象,不仅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也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极为严重的侵权和犯法行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政府应下大力气杜绝。
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 开展全国范围的大检查,尤其是那些小煤窑、小砖窑、小矿井多的省市,此类事件多发、频发的省市,更要彻查。
二, 对于此类案件,当地政府接到群众报案,任何部门不得推诿,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
三, 对使用、奴役、残害智障奴工的黑窑主和犯罪分子,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取缔、判刑等手段坚决打击。
四, 动员新闻媒体进行一次集中宣传,震慑犯罪分子,形成维权残疾人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舆论高潮。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Intellectural Disability and their Rel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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